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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9直播足球 发布时间:2025-01-06 00:02:45
年高考将拉开大幕。考前的最近一段时间,各类关于考试的话题备受社会关注,其中就包括考试作弊。近年来,考试作弊屡禁不绝,不管是学历考试,还是执业资格考试,其中都可见作弊身影。从表面上看,考试作弊违反考试纪律,破坏公平竞争;再深究之,考试作弊挑战的是社会诚信体系。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一。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反思考试作弊这种失信行为为何屡禁不绝。《法制日报》案件版今日辑录打击考试作弊的相关案例,揭露作弊利益链条,希望以此为有关部门治理考试作弊提供参考。
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4起、高考作弊7起、自学考试作弊8起、研究生考试作弊2起、职业资格考试作弊4起……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湖北省公安厅获悉,湖北公安机关自2012年开展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共侦破各类案件27起,打掉团伙28个,抓获嫌疑犯188名,涉案金额3200万余元。
“可以说,现在是逢考必有。”湖北省公安厅网监总队网络侦查支队副支队长刘长久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些团伙的作弊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帮助作弊人员的身份也各种各样,更不可思议的是在校老师。
分析近年来侦办的多起案件后,刘长久说,已形成完整产业链,从材买卖、获取、作弊过程都有一定“套路”。
“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材种类也不断翻新,手段也慢慢变得隐蔽。”刘长久说,材已从过去的耳机套装,发展到如今流行的橡皮擦接收器、作弊手表等。
2013年,湖北荆门警方打掉一个兜售材团伙,查获材200多套。随着案件深挖,警方发现该团伙涉及全国12个省市,最终查获作弊设备5000多套。
警方在侦查中发现,材生产厂商往往将一套材中的发射器和接收器分别交由两个小型电子加工厂代工,而且是按需生产;器材产出后,由不法分子在网络上流转,通过物流发送,最后在马路边交易。
“考前作案,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种种手段在考前拿到试卷,这种难度比较大;考中作案,主要是团伙派人混进考场,用摄像器材拍摄并传送试卷,利用互联网传给 人员,请专业老师迅速做出答案,再回传给考场内考生,这样的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获取答案方式;考后作案,是指团伙想办法帮考生改卷子、改分数。”刘长久 说。
目前,还有一种手段在慢慢抬头,即“黑客”攻击政府网站,制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假证。
刘长久透露,“黑客”在考试网站植入木马程序,盗取考生相关信息后,将报名考生信息加入,并制作假证以混淆视听。
湖北咸宁警方就侦破了这样一起案件,“黑客”入侵政府官方网站后,添加132名考生个人隐私信息到注册会计师名录中。
2013年年初,大学毕业的张某准备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湖北省公务员招录考试。因平时比较贪玩,不愿花时间备考,张某就找到曾经卖给他自考本科的刘某。张某交了3万元购买答案,但终究是没能考上公务员,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刘长久透露,除了这种以为名的诈骗犯罪,在很多背后还有职务犯罪的影子。
2013年,湖北警方曾抓获以钟某为首的发送自考团伙。警方深挖案件发现,钟某团伙的答案来自武汉某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李某,而该校招办主任巴某、负责试卷的老师等人也涉及此案。
“他们在考前取出试卷复印后,将卷子交给学校的学生做出答案,然后将答案卖给钟某。”刘长久说。
2013年,湖北钟祥发生高考考生家长围堵监考老师事件,其元凶就是考试舞弊诱发家长对考试公平公正性的质疑。在此案中,以邱某为首的作弊团伙在考前被打击处理,其笼络的300余名考生无法收到事先购买的答案,最终诱发连锁反应。
湖北警方侦办的多起案件显示,涉案人员曾多次从事行为,有些甚至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今年5月17日,是全国医护考试开考的日子。当天,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查获了以汪某、何某为首的两个作弊团伙。
警方查明,2011年,汪某曾因传递答案被湖北丹江口警方行政拘留;2012年5月,何某因在全国医护资格考试中组织其他人作弊,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无独有偶。今年年初,警方发现湖北宜昌一家信用社考试中有团伙行为。经查,该团伙的首要分子,正是在钟祥高考事件前被打击处理的邱某。邱某因钟祥一事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他出狱不久又重操旧业。
在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陶继东看来,暴利驱使是不法分子反复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以联系一名作弊考生为例,考生首先要支付600元至800元不等的预付款,租用或购买作弊设备需支付1500元至2000元左右,事成以后考生还需再支付6000元至8000元不等。即使作弊不成功,作弊组织者或头目也可从一名考生身上获利800元左右,而在一次考试作弊中,涉案考生一般有几十人甚至上百 人。”陶继东说。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福珍则认为,刑事司法手段发力不够,也是导致团伙屡打不绝的原因。
张福珍分析说,刑法只对考试中泄露(窃取)国家秘密行为有相关规定,但是对提供作弊场地人员、提供作弊所用的计算机网络终端人员等外围人员,则没明确的惩处条款。
“这些外围人员为达到各自不同的目的,行走在法律边缘线上,但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已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甚至难以处理的后果,在法理上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刑法应当对其作出明确的定性处罚条款。”张福珍建议。
刘长久也表示,对于行为,目前多用“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等条款来定罪量刑,使得很多违法人员逃脱打击。